【案例简介】

    湖南某消费者反映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与车身结合处漏水,经销商维修了3次,问题得到解决;随后副驾驶车门和后备箱又出现漏水故障,累计维修3次。车主以“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”为由,提出“换车”要求。

    【分析处理意见】

    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: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,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,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,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、购车发票,由销售者负责更换。

    本案例中车身漏水故障虽然已累计修理6次,但前3次与后3次的故障是由车身上不同的零部件导致,故未达到“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”的换车条件。